【摘要】
本文從國際標準組織TC171委員會的發展,探討主導該方向的美國在檔案管理典藏技術方面制定的相關法規,並部分譯述美國電子檔案管理辦法,作為檔案人員的參考。
【Abstract】
The authors review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SO/TC171, and the U.S. preservation regulation in the archive management field. The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was translated for the reference purpose.
關鍵詞:電子檔案管理辦法;檔案法規;資訊生命週期管理
Keywords: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Regulation;Archives Law & Regulation, Information Life Cycle Management
壹、前言
我國有關圖書、文獻、檔案、資訊的最適儲存媒體一直爭論不休,國科會科資中心歷年來以微縮單片散布文獻、以微縮捲片儲存檔案、以網路傳輸摘要與全文,近期更以光碟發行電子書,仍不斷受到質疑,尤其是學術界迄今仍充斥著以光碟取代微縮的謬論。筆者長年以來追蹤國際標準組織ISO/TC171委員會的發展,2001年底驟聞該委員會名稱繼1979年「微縮技術委員會」、1988年「微縮與光碟在文件和影像的記錄、儲存、使用的應用技術委員會」、1994年「文件影像技術委員會」之後,第四次有意變更名稱為「資訊生命週期管理委員會」;這是繼1988年微縮與光碟相輔相成及1994年微縮與光碟影像相互轉換的理論之後,另一新境界的探討,有意了解此一領域的專家學者,須研究主導該委員會的美國所頒布的相關法規其內容與架構為何?是否值得參考?
資訊生命週期管理是指用於將圖書、文獻、檔案、資訊中之資料、文件或圖像,依據程序、標準與法規予以建檔、儲存、應用、檢索、典藏或清理之行為,其標的包括紙本、微縮、光碟與磁帶。美國國家媒體實驗室公布的研究報告中,將生命週期分為安全、風險與終止三級,以各種媒體中最優質者而言,紙本與微縮的安全期同為100年,光碟中的CD-ROM、WORM為五年,CD-R與MO為兩年,磁碟皆為二至五年。
本文譯述美國電子檔案管理辦法全文,深切體驗到我國研究人員亟須將技術層面昇華至法規與生命週期方面。經分析ISO/TC171委員會已制定的79個國際標準中有57個以微縮技術(Micrographic)命名,15個以電子或文件影像(Electronic/Document Image)命名,美國國家檔案暨文件管理局的典藏技術法規也區分為Micrographic Records Management 和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兩大體系,此一趨勢已越來越明確。長期保存和上載網路的功能將依媒體的特性選擇最適媒體,紙本、微縮、電子三方面的轉換,電子與電子之間的轉置,甚至於兩種或三種以上媒體的併存將無法避免,圖書、文獻、檔案或資訊的專家將不再僅能憑藉一技之長即能施展抱負了。
貳、美國電子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電子檔案的建檔、維護、應用與清理。電子檔案是指可記錄於任何電腦可讀取的媒體並符合檔案定義的數字、圖檔與文字。此一定義包括但不限於磁性媒體(如磁帶、磁碟)與光碟。除非另有規定,此一規定適用於所有的資訊系統,不論微電腦、迷你電腦或網域電腦均屬之,而與其儲存媒體為網路或工作站無關,本辦法亦適用於由個人使用電子郵件所完成的聯邦檔案之建置、維護、應用與清理。
第二條 定義
檔案管理基本詞彙的定義見36 CFR 1220.14與36 CFR 1234。
第二章 程序規範
第十條 機關職責
各機關首長須確保電子檔案的管理應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電子檔案建置、應用、典藏與清理的標準
第二十條 資料文件的建置與應用
一、電子資訊系統中有關資料的產出、利用或儲存資料文件、清理說明諸項,應與系統的設計相結合。
二、各機關應維持電子資訊系統中資料產出、利用或儲存的適當性與技術的更新,系統中最小的文件處理均須妥予描述,如檔案的外形與技術特性,包括每一檔案中各個欄位的描述:含名稱、長度、開始處或相關位址、資料形式的描述(如字母、小數、指數或數字),或資料詞庫或結合資料庫管理系統的同質性資訊,包括資料庫中資料間相關的描述;以及其他須用於讀取或處理檔案的技術資訊。
第二十二條 文字檔的建置與應用
一、將官方文件複製成文字檔而存於電子媒體的電子保存系統至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官方文件複製於電子媒體並建置於電子保存系統以前,應確保每一文件均能提供被授權的人員檢索、維護並執行系統中文件的移轉。電子媒體中每一文件的適當辨識資訊包括:單位名稱、文件編號、檢索用的關鍵詞、位址(如果有)、承辦人、創稿人、日期、授權清理文號、機密等級。各機關應確保該系統中的檔案須與紙本、微縮或其他媒體相聯結。
第二十四條 電子郵件檔案管理標準
各機關對於電子郵件系統中建置或接收的管理,應依據本辦法有關文件的適用性、檔案保存規定、機關檔案管理的責任與檔案移轉(36 CFR 1220.1222.1228)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電子郵件訊息的辨識與典藏的說明中,應標示下列電子郵件的特性:
二、各機關發展電子郵件檔案保存系統時應考慮下列的評估事項:
三、除非系統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的特性,各機關維護其電子郵件系統時應將之搬移或複製至另一電子檔案保存系統。若不符合本條第二條第一款的特性,磁帶備份將不適用於檔案保存之目的。各機關得依據36 CFR 1234.30(a)的規定將電子郵件系統的檔案保留在離線的電子儲存格式中(如光碟或磁帶),各機關保留永久性電子郵件檔案以備移轉至國家檔案館時,不僅應依36 CFR 1228.270的規定格式存放於一種媒體,且須具備保存期限內得以依規定格式轉置至其他媒體的能力。
四、各機關以紙本為其檔案保存系統時,應將其電子郵件檔案相關的傳輸與接收資料印出。
第二十六條 電子檔案的司法途徑
電子檔案若可採信,得為法院在訴訟程序中認可之證據(聯邦證據規則803(8)),唯須在保留檔案系統作業的文件處理過程中嚴加管控,各機關應執行下列的程序以強化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
一、同質性檔案文件的電子化產出與儲存,均依同一程序建置,且有標準化的檢索步驟。
二、確保安全程序以避免不當的檔案增加、修飾與刪除,並保護系統使不致於因電力中斷而引發上述的問題。
三、保存檔案的電子媒體,其生命週期的全程須較原檔案的保存期限為長,原檔案且經NARA核定清理。
四、上述程序須與法律顧問、資深的資訊資源管理人員與檔案管理人員研商。
第二十八條 電子檔案的安全性
各機關應執行與維護檔案安全計畫的有效性並與下列各項結合:
一、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使用者可以查詢電子檔案。
二、提供全部檔案的備份以避免資料遺失。
三、確保機關中的人員均經過敏感性與機密性電子檔案的安檢訓練。
四、將電子檔案未經授權而被竄改或刪除的風險降到最低。
五、確保電子檔案的安全性包含於依據1987年電腦安全法規範的(40U.S.C.759註)電腦系統安全計畫之中。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儲存媒體的選擇與維護
一、各機關應依據下列規定選擇適當的媒體與系統以全程儲存機關檔案:
二、選擇儲存媒體或自某一媒體轉置至另一媒體時應考慮下列要項:
三、各機關應避免以磁片儲存長期檔案或清理中電子檔案。
四、各機關應確保依外部程序建置或採用時,經授權的使用者可辨識並檢索儲存於磁碟、可移式磁片或磁帶中的資訊。
五、各機關應確保資訊不因技術的改變,或將轉置的儲存媒體匯入現有軟硬體時遺失,轉置至其他媒體前,各機關應確定經授權清理的電子檔案得在轉置後順利執行。
六、各機關應依例行程序製作電子檔案的備份以避免因設備或人為的疏失導致資訊遺失,永久性或清理中檔案的複製應保存於儲存區中,而與已複製的檔案妥為區隔。
七、電腦磁帶的維護
八、隨機存取記憶體的維護
第三十二條 電子檔案的保存與清理
各機關應依政府的保存需要建立並確保電子檔案及其文件處理的政策與程序,此一保存程序的規定如下:
一、依據General Records Schedules(特別是GRS 20或GRS 23部分)訂定電子檔案及其相關的文件處理與索引的清理期限,並檢附檔案清理請示單(SF 115)函送NARA。電子資訊系統中資訊(包括委外部分)保存期限的訂定越快越好,最遲不超過自系統運作起一年。
二、依據36 CFR 1228.270的說明,將電子檔案及其相關文件處理與索引之複製品,在指定的清理期限內移轉至NARA,在機關與國家檔案暨文件管理局都方便的情形下,此一移轉得予提早作業。
三、建立再複製、再格式化及其他必須維護的例行程序,以確保電子檔案在其生命週期內的可用性(見36 CFR 1234.28)。
四、電子郵件系統不可在未經NARA(44 U.S.C. 3303a)授權清理之前被刪除或清理,此一規定適用於經由電子郵件系統送出或接收而移轉至檔案保存系統的檔案原始版本,見36 CFR 1228 檔案清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電子檔案的銷毀
電子檔案只有根據美國檔案管理局局長已核定的檔案清理期限表(包括General Records Schedules)才可被銷毀,每一機關至少須確保:
一、電子檔案的銷毀期限的訂定是為了保護敏感性、財產權或國家安全資訊。
二、電子檔案媒體先前用於保存敏感性、財產權或國家安全資訊,唯未被再使用,該資訊若被再使用可能造成其他的傷害。
三、各機關應建立並執行個人產出之電子郵件的銷毀程序。
參、結語
國際標準組織ISO TC/171委員會的動作已明確指出儲存媒體的方向,轉換與轉置的技術將是檔案管理人員必將面對的新挑戰;我國各機關都設置資訊單位,磁性與光學媒體的奧援不虞匱乏,唯獨檔案長期保存的技術一直被忽略,今後宜與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同步重視此一課題。
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美國採取極為保守的措施,無論是磁片、磁碟、磁帶或光碟,有關建檔、維護、應用與清理的程序,都巨細糜遺的予以規範,對應我國的檔案法規體系,確實值得斟酌。
【參考文獻】